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應避免不當減項發包情形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3年8月26日工程企字第11301003221號函 一、為避免工程不當減項發包情形,機關於各生命週期階段應注意重點如下: (一)計畫研擬階段:機關應核實編列工程計畫經費,依個案工程特性、定位、功能、建造標準及市場行情核定編列;另計畫經費除按工程特性及市場行情等編列外,尚需加計執行時所需之物價調整費,以因應自計畫核定後至完工期間之物價波動。 (二)設計發包階段:機關應依核定計畫及經費評選合適方案,並於設計階段續依核定計畫之功能需求及建造標準辦理工程設計,並就設計之工項及數量核實編列預算,確保設計成果不超出計畫內容,以避免後續流標而以減項發包方式因應;另應於招標前,再次檢核設計內容是否符合需求及招標當下市場行情,如期間依計畫內容設計但工期或費用超出計畫,設計者應即時向機關反映,以評估是否提出修正計畫。 (三)流標檢討階段:機關遇個案流標時,應務實檢討經費、工期及契約條款,倘未經檢討流標原因即逕予減項發包,屬不當之作法。如確因受限於經費而有減項之需要,不應影響工程品質及功能需求。 (四)善用採購策略有利發揮整體效益:機關可將減項項目納入招標文件,請投標廠商就該部分報價,並載明該部分俟機關通知廠商後再予續行施作,減少以後續擴充或另案採購方式辦理,以避免屆時與廠商議價不成或無廠商投標,致延宕啟用時間,而未能及時發揮預期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