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廢止該會105年3月23日工程企字第10500084590號令。
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5年3月23日工程企字第10500084590號令載明:「機關辦理採購,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審議判斷指明原採購行為違反法令,並撤銷原異議處理結果者,依政府採購法第85條第1項規定另為適法之處置,其處置期間類推適用同法第75條第2項,應自收受審議判斷書之次日起15日內,就廠商所提異議重為異議處理,並將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提出異議之廠商。」 二、政府採購法修正案業經總統108年5月22日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公布,政府採購法第85條第1項明定招標機關對審議判斷另為適法之處置以及廠商對未處置申訴之期限,爰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以工程企字第1080101073號令廢止該會105年3月23日工程企字第10500084590號令。 附件: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8年12月10日工程企字第10801010733號函、總統108年5月22日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