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第2項規定通知廠商異議處理結果之執行方式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4年3月28日工程企字第1140004825號函 一、政府採購法第76條第1項及第4項規定:「廠商對於公告金額以上採購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以書面分別向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設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爭議屬第三十一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者,不受第一項公告金額以上之限制。」 二、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採購,廠商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第1項規定提出異議,如其爭議非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依上開規定,廠商不得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故機關依旨揭規定通知廠商異議處理結果,無須附記救濟教示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