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設施經常性維護、維修等工程作業,屬委外辦理者,應於每一年度開始即辦理招標作業,嗣預算通過後,於預算金額內核實給付。
一、依「臺北市地方總預算案未經議會審議通過前各機關(基金)辦理採購招標之處理原則」第4點第1項第2款規定:「前款以外計畫,其中屬經常持續性且執行不可中斷業務或依計畫辦理期程年度開始即需執行之業務採購案件,得依上年度預算之執行數或當年度預算案編列數之範圍內取其較低者,依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招標、決標、訂約及覈實支用,並應於投標須知等相關招標文件載明所需經費如未獲市議會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之處理方式。」 二、為確保本市各項公共設施例行性之管理維護作業持續執行,各機關(基金)如有提前辦理招標須要者,應依前揭規定辦理相關招標作業,以確保本市各項公共設施例行性之管理維護作業持續執行及民眾使用安全 附件:臺北市地方總預算案未經議會審議通過前各機關基金辦理採購招標之處理原則、臺北市政府108年12月12日府授工土字第10801623461號函、臺北市議會108年12月6日議工字第10809002150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