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辦理採購作業時主驗人或主持開標人員之指派不得由授權人員之職務代理人行使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3年10月25日工程企字第1130022758號函 一、有關主驗人或主持開標人員之指派,依政府採購法第71條第2項及施行細則第50條第2項規定,係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派適當人員」擔任。所稱「或其授權人員」,指機關首長授予指派權限之人員,該授權人員不得為再授權;若機關首長之授權人員請假,而逕由其職務代理人代理行使指派主驗人或主持開標人,屬再授權情形,不符上開規定,應由首長或其他授權人員行使。 二、業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派之主驗人或主持開標人員因故請假無法擔任,擬由其職務代理人代理主持開標或主驗者,該職務代理人仍須符合政府採購法第71條第2項及施行細則第50條第2項規定,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