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辦理勞務採購,可採現場查驗方式者,仍應以現場查驗為之,並依案件屬性,妥適訂定履約管理方式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3年11月7日工程企字第11301004821號函 一、政府採購法第71條規定:「機關辦理工程、財物採購,應限期辦理驗收,並得辦理部分驗收(第1項)。……前三項之規定,於勞務採購準用之(第4項)。」機關辦理勞務採購之驗收,倘標的兼有工程或財物性質(例如:資訊服務之硬體設備等),而可採現場查驗者,仍應以現場查驗為之,而非一律採書面驗收。 二、又政府採購法第70條規定:「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應明訂廠商執行品質管理、環境保護、施工安全衛生之責任,並對重點項目訂定檢查程序及檢驗標準(第1項)。機關於廠商履約過程,得辦理分段查驗,其結果並得供驗收之用(第2項)。……財物或勞務採購需經一定履約過程,而非以現成財物或勞務供應者,準用第1項及第2項之規定(第5項)。」機關辦理需經一定履約過程之勞務採購案(如:草坪修剪、灌木修剪、環境清潔等),對重點項目應訂定檢查程序及檢驗標準、頻率,強化履約管理,並得辦理分段查驗。 三、機關為確保勞務採購之品質管理,請依案件屬性導入合宜之科技管理方式,舉例如下供參: (一)清潔類、巡邏類: 1、運用巡簽系統搭配智慧型手機,於定點設置打卡簽到點或規定於定點自拍上傳照片,以查知實際簽到時間及地點,避免履約人員事先簽到、代為簽到等情形。 2、以GPS記錄巡檢軌跡,或每日安排不同巡檢路線,彈性調整人力分布,確認人員移動速度之合理性。 (二)清潔類、植栽修剪類: 1、機關就廠商提交施作前中後照片,要求一定解析度以上,搭配導入軟體協助比對書面報告照片或表格之異同性。 2、大面積範圍履約可搭配運用無人機,抽查廠商履約情形。 (三)取樣監測類:配合衛星影像、空拍圖及GPS定位,標記廠商取樣點位及時間,確認現況地形及距離,以輔助確認廠商取樣之可信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