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於108年11月22日修正發布。
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108年11月22日修正發布「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 二、主要修正重點如下: (一)明定機關辦理共同供應契約之採購,應先辦理需求調查,及招標文件載明各標的投標單價上限金額等。 (二)增訂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之條件及原則,並刪除適用機關須通知訂約機關之規定。 (三) 增訂訂約機關辦理查價規定,以利訂約廠商降價時能即時普及於各機關;適用機關以外之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應辦理查價,以避免發生利用該契約之價格反而高於市場行情之情形。 (四)明定訂約機關應控管共同供應契約之總訂購金額。 (五)增訂履約爭議由與訂約廠商發生爭議之機關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