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辦理昇降設備維護保養採購時應將「昇降設備維護保養契約補充說明」納入招標文件。
一、本府108年12月12日府授工採字第1083024732號函請各機關辦理昇降設備維護保養採購時,應將「昇降設備維護保養契約補充說明」納入招標文件,以督促昇降設備維護保養廠商確實履約。 二、「昇降設備維護保養契約補充說明」明訂下列內容: 1.專業廠商簽約前應提送專業技術人員名冊供管理人查驗。 2.契約主要部分之維護保養及故障檢修,應由專業廠商自行履約,不得經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 3.昇降設備之組件已屆「昇降設備組件耐用基準參考表」之使用年限,專業廠商應負責更新,並於該表填寫更換日期,所需費用已包含於採購費用內。 4.維護保養範圍應包含機件檢查、線路整理、調整、擦刷、加油、清潔維護等工作,其中清潔維護項目為機房清潔、各樓層內外門板及按押面板清潔等。 5.檢查保養作業完成後開列維護保養紀錄表,紀錄表應有專業技術人員簽章及填註專業技術人員證照號碼;保養照片至少應有該人員與建築物門牌或門口之合照、與設備之合照及該人員與填寫簽名完成保養紀錄表之合照,並依規定將資料按月上傳至「昇降設備/機械停車設備使用許可證全國連線交換系統」以供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