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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對廠商疑義之處理結果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並視需要延長等標期,應於更正公告或招標文件中重新規定廠商請求釋疑之期限。

一、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0年9月2日工程企字第1100017731號函。

二、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修正後,有關機關對廠商疑義之處理結果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並視需要延長等標期,是否於更正公告或招標文件中重新規定廠商請求釋疑之期限:

(一)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係為保障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請求釋疑及備標作業需時,機關如有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應於更正公告或招標文件中,規定廠商就變更內容請求釋疑之期限。

(二)請求釋疑之期限,至少為自更正公告刊登日起算至更正公告後剩餘等標期之四分之一之日止;至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亦不得少於更正公告後剩餘等標期之四分之一。

附件: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0年9月2日工程企字第1100017731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