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0年5月25日工程管字第1100300567號函
一、 為配合防疫政策,若各機關及企業推動居家辦公或因防疫需求,減少人員出勤或工地出工,致有影響招標及履約中之公共工程相關期程者,處理原則如下:
(一)依據政府採購法第28條及該條授權訂定之「招標期限標準」第2條,機關辦理招標之等標期,應視案件性質與廠商準備及遞送投標文件所需時間合理訂定之。
(二)各機關履約中之公共工程,因防疫影響要徑作業之進行,例如:機關無法如期至現場查驗、出工不足影響工率或材料短缺等,可依據本會109年3月6日工程企字第1090100202號通函(公開於本會網站),依個案契約約定及廠商之申請(事實、理由及事證)核實辦理延長履約期限。契約無相關約定者,得參考採購契約要項第49點及本會相關範本辦理契約變更。
(三)廠商如因疫情而發生需停工之情形時,因屬廠商不可預見且無法合理防範之情事,機關可以參照契約範本第4條第8款第4目內容,核實給付廠商所需增加之必要費用。
二、 如有疑義或爭議,機關可依採購法第11條之1及「機關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辦法」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協助提供該疑義或爭議處理之諮詢。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7年1月11日工程企字第10700011360號函並已建立公共建設諮詢機制,協助釐清解決機關與廠商對契約條文認知歧異之問題。
附件: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0年5月25日工程管字第1100300567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