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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修正「廠商請求釋疑逾越招標文件規定期限,機關得不予受理」。

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110年7月14日修正發布「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

二、主要修正重點如下:

(一)鑒於機關辦理採購,對於回復廠商疑義之期限,與廠商後續備標作業需時有關,爰修正機關釋疑之期限,並明確規定機關釋疑逾期時應為之處置,使廠商有足夠作業時間。

(二)關於釋疑結果未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或非屬重大改變等而得免延長等標期者,機關仍應視釋疑後所餘之等標期、案件之規模、複雜程度及性質,考量廠商準備投標文件所必需之時間合理延長等標期。

附件: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令、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