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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辦理委託專業服務採購採總包價法計算服務費用者,不應要求廠商繳回節餘款及檢附所有單證。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2年4月6日工程企字第1120003978號函

一、依「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10條規定,對於機關委託專業服務費用之計算方式,已有明確之規定,其採總包價法者,係訂約廠商於契約原約定之明確範圍內(例如項目、數量、期程、責任)完成履約事項後,機關依約定之契約價金總額給付,不應於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約定檢附支用明細並予檢核,例如廠商請領契約價金時應提出工作人員薪資、人月使用情形及短少時應扣款等相關內容,以符公平原則。

二、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為原則,其要項及內容由主管機關參考國際及國內慣例定之。」以降低個案採購契約不完整或未符合公平合理原則之情形;工程會訂定之「勞務採購契約範本」中以總包價法計價者,並無應查核工作人員薪資、人月使用情形機關方得給付契約價金或核銷之相關內容。

三、綜上,機關採總包價法計費者,除部分項目因工作範圍及內容,有另視實際履約情形計算服務費用,且已於招標文件或契約中預為載明者外,不應要求廠商繳回節餘款及檢附所有單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3年4月12日工程企字第09300132120號函及111年7月29日工程企字第11100036841號函併請參閱。

相關附件:本府112年4月17日府授工採字第1123010219號函工程會112年4月6日工程企字第1120003978號函工程會112年5月17日工程企字第1120008828號函工程會111年07月29日工程企字第11100036841號函

相關連結:

一、工程會112年4月6日工程企字第1120003978號函

二、工程會93年4月12日工程企字第09300132120號函

三、工程會111年7月29日工程企字第11100036841號函

四、本府112年5月19日府授工採字第1120120262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