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2年1月13日工程企字第1110025324號函示
一、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1年9月29日工程企字第1110017885號函示,國立大專院校「校內學術單位」(學院、學系、研究所)得經學校同意後參與政府採購,並以其名義具名簽訂契約。
(一)大專院校「校內學術單位」(學院、學系、研究所)參與投標及簽約,經機關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其停權效力僅及於刊登公報之「校內學術單位」,不擴及學校或其他系所。
(二)大專院校以「學校」名義投標及簽約,經機關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其效力範圍包含校內所有「學術單位」。
二、有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釋大專院校校內學術單位參與政府採購相關疑義,臺北市政府以111年10月14日府授工採字第1113029413號函詢相關執行疑義,經工程會函釋(如附件)意見對照表。
相關附件:意見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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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2年1月13日工程企字第1110025324號函
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1年9月29日工程企字第1110017885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