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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規定得標廠商未僱足原民應繳代金之規定,於「顯然過苛」部分,違憲。

一、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810號解釋。

 二、事實摘要: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標到臺中市政府採購案,當時員工有5,000人左右,履約期間進用的原住民員工,每個月少了10多位,原住民委員會因此作成行政處分,向中國人壽追繳代金合計294萬餘元。惟因臺中市政府就此採購案只支付164萬餘元,比代金來得少,中國人壽不服遂提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4庭認為原告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24條第2項應繳納之代金達294萬元餘,有抵觸憲法保障的財產權、比例原則,因此在105年9月裁定停止審判,聲請憲法解釋。

三、理由摘要:

(一)課予繳納代金義務應合乎比例原則,須設適當調整機制。

(二)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就代金未設調整機制,釋719已促請改進。

(三)該規定於顯然過苛之範圍內違憲,修法前應就個案為適當處置。

附件: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810號解釋

https://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