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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標廠商於服務建議書所列之回饋或承諾事項於決標後之單價調整及財產列帳方式。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2年7月10日工程企字第1120013017號函


一、得標廠商於服務建議書所列之回饋,屬契約履約內容,機關如考量後續履約管理及驗收等用途,得將該部分金額記載於詳細價目表中,惟該回饋物數量不併入契約數量隨決標標比調整金額。採購案係以固定價格決標者,廠商所提供回饋物之價金理宜包含於該固定價格內。至該回饋物如何列帳及計價,尚屬政府採購法之規範事項。

二、按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者,得採限制性招標。有關招標文件未載明後續擴充條件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因該等條件涉及廠商評估投標意願及報價金額,不得於決標後以契約變更方式辦理加註,機關辦理擴充時,仍應辦理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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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會112年7月10日工程企字第1120013017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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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會112年7月10日工程企字第1120013017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