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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廠商於政府電子採購網列印之納稅證明查詢紀錄,可附於投標文件作為廠商納稅證明。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2年5月23日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函

一、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下稱資格認定標準)第3條第1項第2款規定將「廠商納稅之證明」列為投標廠商資格之一,係為確認投標廠商有合法納稅,爰以廠商依法申報、繳納營業稅或所得稅為認定基準。

二、又實務上納稅證明文件係由財政部所屬相關稅務機關就廠商納稅情形確認並發給紙本證明,爰資格認定標準第3條第5項規定,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或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

三、政府電子採購網介接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之納稅證明資料,投標廠商得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下載營業稅(申報及繳納)及無違章欠稅查復資料,將該納稅證明查詢紀錄列印後附於投標文件,作為廠商納稅證明,供機關審標之用。

四、政府電子採購網產出資料附記皆載有:「投標廠商查詢資料限招標機關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使用。此份列印之納稅證明查詢紀錄,可附於投標文件,作為廠商納稅證明」。關於「政府電子採購網產出之營業稅及無違章欠稅查復資料」,該營業稅資料係來自財政部所提供即時稅務資料,其與主管稽徵機關核發證明性質相同,爰該資料符合認定標準第3條第5項規定,投標廠商於政府電子採購網列印之納稅證明查詢紀錄,可附於投標文件,作為廠商納稅證明。

相關附件:工程會112年05月23日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函

相關連結:

一、本府112年5月26日府授工採字第1120121174號函

二、工程會112年5月23日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