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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因應國外COVID-19疫情因素致廠商未能依契約履行者,各機關之處理方式。

 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0年8月30日工程管字第1100018468號函

 一、國外疫情之影響尚難以通案性方式處理:有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110年6月18日訂定「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受影響公共工程之展延或停工處理方式」,係考量疫情警戒第三級期間,全國公共工程皆受影響,故邀集各機關及公會協商訂定該處理方式,惟國外疫情期間各國標準不一,且針對國內公共工程因國外疫情影響之範圍及種類不明確,尚難以通案性方式處理。

二、若國外管制措施有類似國內三級管制措施情形,得檢具資料延長履約期限:

(一)工程會訂定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17條第5款載明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契約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依時履約者,廠商得依第7條第3款規定,申請延長履約期限。前開得展延履約期限之事由包括「我國或外國政府之行為」。

(二)另有關國外管制措施有類似國內三級管制措施情形時,施工廠商若提出該國管制期間、與供應商聯絡文件或個案之進口報單等相關資料,以確定個案實際受影響之時間及情形者,機關得依個案契約約定及甲、乙雙方協議辦理延長履約期限。

(三)依據工程會109年3月6日工程企字第1090100202號函,依個案契約約定及廠商之申請(事實、理由及事證)核實辦理延長履約期限。契約無相關約定者,得參考採購契約要項第49點及工程會相關範本辦理契約變更」辦理。

三、如有個案疑義或爭議之處置方式:

(一)機關可依政府採購法第11條之1及「機關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辦法」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協助提供該疑義或爭議處理之諮詢。

(二)工程會107年1月11日工程企字第10700011360號函已建立公共建設諮詢機制,協助釐清解決機關與廠商對契約條文認知歧異之問題。

附件:

1.工程會110年8月30日工程管字第1100018468號函

2.工程會109年3月6日工程企字第1090100202號函

3.工程會107年1月11日工程企字第10700011360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