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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人以政府機關核撥之年度經費辦理採購,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

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0年12月13日工程企字第1100019580號函示

 一、按政府採購法第4條第1項規定:「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本法之規定,並應受該機關之監督。」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條第2項規定:「本法第四條第一項所稱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包括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獎助、捐助或以其他類似方式動支機關經費辦理之採購。」

二、政府機關核撥行政法人之年度經費,如未指定用途,而為行政法人年度營運管理經費自行運用,且該經費未使用完畢,無須繳回機關,該法人使用該經費辦理採購,非屬上開規定所稱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但應依行政法人自行訂定之採購規章辦理。

三、又各機關編列補助行政法人之預算,屬指定用途或非指定用途,應依法編列,不得為規避政府採購法而為編列於非指定用途科目。

附件: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0年12月13日工程企字第1100019580號函